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本会名称:上海市食品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;英文译名为:
Shanghai Food Association,缩写S.F.A
第二条: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的精神组建,为本市食品行业同业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综合性、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;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: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制订的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业公平竞争,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,协调发展跨地区、跨行业、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。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,促进上海食品行业更好、更快的发展。
第四条: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,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,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六条:本会的任务
(一)根据会员需求,组织市场拓展,发布市场信息,推介行业产品,举办交易会、展示展销会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(二)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。收集、发布行业信息。依照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,开展法律、政策、技术、管理、市场规划等咨询服务。接受委托为企业培育、评审上海名、优食品,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。
(三)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、管理讲座和技术人才的培训。
(四)推动食品行业同各地区、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;疏通、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、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;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,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。
(五)调查食品市场需求,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,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,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、长期发展规划。
(六)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开拓国外市场,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,组织国内外考察,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,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、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、申诉等相关工作。
(七)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、会员诉求。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、行业准入条件,参与行业生产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,参与行业资质论证,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,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。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、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,提出有关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,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。
(八)承办政府委托、授权、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(九)加强行业自律,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,推进行业诚信建设,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,规范会员行为,协调会员关系。
(十)本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、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,可以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或行规行约,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,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。
第七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:行业调研、技术培训、会展招商、产品推介、编辑出版、咨询服务、信息交流、国内外考察等。
第八条:本会活动原则
(一)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。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
(二)本会开展活动,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益;
(三)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;
(四)本会开会时,遵循“民主集中制”和“自主办会”原则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: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
本市从事食品生产、流通、科研、设计、教学的企事业单位,相关团体,符合申请入会条件,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。
第十条: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
(二)承认本会章程;
(三)自愿加入本会。
第十一条:会员入会程序是: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,须填写入会申请表,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证书。
第十二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要求提供帮助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,支持协会工作,维护协会的声誉;
(二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执行本会各项决议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(三)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、报表;
(四)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、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;
(五)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。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六条: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讨论、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: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: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经委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九条: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(三)聘任和罢免秘书长;
(四)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(五)筹备、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;
(九)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;
(十)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一)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,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,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: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三条: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任期四年,连选可以连任,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上海市经委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: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也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,协调各部门、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。
第二十六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,严格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。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五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
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及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能。
第二十七条: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。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,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: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: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: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: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: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: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,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: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经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七条: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八条: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九条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条:本章程经2007年12月5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
第四十一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二条: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